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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2011-06-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三分局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一)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二)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三)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力破坏和人为因素的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分局各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项目部行政正职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管理有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三分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分局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所在单位(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以及各项目的技术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评审、修订及交底。

  第八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监督实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九条各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十条所有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条件、使用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制定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中的爆破施工;

  (二)斜、竖井工程施工;

  (三)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四)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

  (五)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六)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七)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八)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危害大的尘、毒、噪声、恶劣气候等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定稿后,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送审,由项目部组织会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技术难度大或重大施工方案,应报各主管技术部门、三分局工程管理部审批。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单项工程开始前,应重复进行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见附表)。交底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法及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第十六条各种安全技术交底一般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同时进行。若工程的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程咨询,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班组)负责执行,安全监督部门或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由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九条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业单位(班组)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报监理签认后下达,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第十三条要求施行。

  第二十条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如:大江大河截流、防洪渡汛、大型围堰拆除、大型爆破作业、特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等)安全技术措施应报三分局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参与验收。特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的专题安全技术措施应报局设备物资管理部审批,并参与验收。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三分局鼓励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必须掌握其安全操作规程。鼓励创新安全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