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统一由分公司供销处负责,发放统一由物资管理处负责。
5、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5.1.2、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4、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0、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1、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2、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3、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1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领用
6.1、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开具的经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到物管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毒品管理
8.1公司各单位目前没有使用的。确须使用时按国家规定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后,经批准后办理。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公司有关处室。
10、检查与考核
10.1、本标准由公司安全、消防、保卫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监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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