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二、内容:
1、依据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事故(障碍)调查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安全制度,制定本办法。
2、职责
2.1 安教处是厂安全生产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
2.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辖人员和管辖区设备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各班组(值、专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2.3 安全考核原则: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贯彻 “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并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未造成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2.4奖励
2.4.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并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2.4.2对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了处理,避免了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4.3对及时组织处理事故隐患,避免了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5处罚
2.5.1 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较大以上热网事故及较大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5.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处罚:
2.5.2.1发生一般以下人身事故:
2.5.2.1.1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5.2.1.2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2.5.3发生一般以下火灾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2.5.4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含热网)。若两个以上部门负有事故责任,各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2.5.5发生一类障碍(含热网)。
2.5.6发生二类障碍(含热网)。
2.5.7 发生异常。
2.5.8若以上发生责任事故(障碍),加倍处罚。
2.5.9其他违章现象。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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