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工车间交接班管理,落实岗位工作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班组长是岗位交接班工作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岗位交接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加工车间需要交接班工作的所有生产岗位。
第二节 附 则
第四条交接工作内容:
一、本班完成的主要工作和职责履行情况;
二、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当前的状态;
三、本班生产、设备运行过程控制、操作情况和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处理以及处理后的结果;
四、安全、质量、工艺技术、调度指令以及上级领导的指示;
五、要求接班者重点注意的事项;
六、设备设施、工器具的完好情况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洁卫生情况;
七、厂矿、车间、班组规定需要交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规定的设备运行记录,各种设备、设施及生产运行情况和检查等记录要求填写规范整洁,不得涂改。
第六条交接班时,交班者依照岗位交接的内容向接班人员逐项说明。
第七条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接班地点,按照交接班内容并对照交接班记录认真检查现场,认为情况清楚、记录属实、无异议,交接班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签字表示确认。交接班工作一般在15分钟内完成。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当班人员必须处理达到要求,方可交班:
一、交班人员未将岗位生产运行情况交代清楚,生产、设备设施存在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
二、未按规定填写各类记录或记录不全;
三、设备设施、工器具未清洁加油,环境保洁未完成;
四、岗位器材、工具丢失;
五、车间、班组临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交班人员有责任向班组长汇报,并拒绝交班,待班组长处理后方可离岗:
一、接班时出现的争议无法自行解决;
二、接班人员酒后上岗;
三、接班人员精神状况不佳,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四、接班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用具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交接班必须当面交接,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电话或其它方式交接班。
第十一条交接班工作完成后,接班人员发现上一个班遗留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班组长负责处理,交接班人员认为处理不当时,由班组长负责及时上报车间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交接班记录是连续生产作业流程最基本的原始记录,是各项管理的基础。必须按以下要求规范管理:
一、车间要统一制定交接班记录的内容、格式、式样。
二、交接班记录必须标注连续编号和完整页码,使用中不得撕页缺码;
三、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和相关的岗位生产运行记录。对于工作内容变化、记录不能适应的,要及时向班组长或车间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交接班记录和各类运行记录必须字迹清晰,书写工整不得涂改;
五、交接班记录保存期至少一年,重要记录要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中原始记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由于当班人员早退或接班人员迟到致使交接班无法正常进行时,依据车间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岗位交接不认真,致使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因此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班组长疏于管理,造成岗位交接工作不严肃、不认真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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