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职业病预防制度。
一、职业病范围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矿山企业的主要职业病有:
1、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2、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噪声及噪声聋、振动及振动病、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高温潮湿的矿井、露天采矿场)等。
除职业病外还有与职业病有关的疾病和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二、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三、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编制年度生产的资金计划时,应将预防职业病和工业卫生方面所需要的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1)露天矿防尘
a、控制主要发尘源。钻孔作业是露天矿主要尘源,可采取湿式钻孔或干式捕尘的方法。矿区的碎矿作业可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每平方米几百毫克以上,可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
b、司机室(钻机、电铲、汽车)由于受钻孔和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影响,司机室仙的粉尘浓度也很高,因此应加强司机室的防护。
c、运输过程中的防尘。
四、职业病人的保障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凡已确诊为尘肺病者,两个月内应将其调离接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五、监督与权利
1、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2、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企业全体职工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上一篇:安全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
下一篇:矿山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