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意见》(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7〕3号)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08〕479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责任不落实,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存在缺陷,指挥决策失误、作业行为不规范、应急处置不当等非正常原因,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生产非正常中断、社会负面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但未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参照有关行业事故分类、分级标准,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范围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将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内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内部特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事故。
1.副井主提升绞车断绳跑车;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火灾封闭一个水平或一翼;
4.透水、突水淹没一个水平或一翼;
5.锅炉、第二类及以上压力容器爆炸;
6.其它严重危及多人安全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
第六条内部一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全矿井停电、停风30分钟及以上;
2.地面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30分钟及以上;
3.火灾封闭一个采区;
4.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一个采区停产;
5.透水、突水淹没一个采区;
6.斜巷跑车、平巷人车颠覆;
7.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对采掘工作面造成严重破坏;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5米(含5米)以上,巷道冒顶10米(含10米)以上,导致巷道或工作面堵塞;
9.地面火灾造成主要生产系统装置、设备、设施及厂房严重损坏;
10.气瓶、储罐及第一类压力容器爆炸;
11.塔吊、起重机发生倒塌、倾翻、折断;
12.在建或在用建筑物、构筑物坍塌;
13.建筑施工过程中脚手架垮塌;
14.其它危及多人安全或主要生产系统及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
第七条内部二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全矿井停电、停风10分钟及以上;
2.副井主提升设备过卷、断丝或磨损超限、钩头或连接装置严重变形影响提升;
3.井下煤仓溃仓;
4.高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放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
5.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6.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
7.透水、突水淹没采掘工作面;
8.密闭墙垮塌导致突水;
9.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矿井风流紊乱;
10.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电缆;
11.地面生产区发生火灾造成主要生产系统停产;
12.供电系统及线路无计划停电,影响工广区供电4小时、生活区供电24小时及以上;
13.塔吊、起重机发生吊钩、吊物失控坠落;
14.深基坑坍塌;
15.其它危及人身安全及主要生产系统的事故。
第八条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
元以下的事故。
1.全矿井停产30分钟及以上;
2.采煤工作面停产8小时及以上;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4.井下出现局部明火;
5.透水、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
9.因瓦斯释放孔不按规定施工、隅角维护不当造成风流不畅、风筒损坏或没接到迎头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
10.矿井通讯系统中断30分钟及以上;
11.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5分钟及以上;
12.掘进工作面停产8小时及以上;
13.瓦斯超限集体强行作业;
14.监测监控中断2小时及以上;
15.采掘工作面运煤皮带出现流体煤;
16.采掘工作面直接使用皮带排水;
17.主运输皮带及地面生产系统影响生产30分钟及以上;
18.采掘工作面皮带撕裂长度100米,宽度300毫米及以上;
19.斜巷跑车;
20.放炮崩坏设备或设施、处理瞎炮或残炮不当造成的侥幸事故;
21.供电系统及线路无计划停电,影响工广区供电1小时、生活区供电8小时及以上;
22.设备或大部件损坏价值5万元及以上;
23.地面生产区发生局部火灾但未造成停产影响;
24.锅炉、压力容器超温、超压造成设备设施损伤;
25.高空作业踏板、工具等坠落;
26.一般性起吊、升降作业绳索断裂或物体坠落;
27.基坑坍塌;
28.地面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10分钟及以上;
29.其它危及人身安全或对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安监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汇报,并按下列要求逐级上报:
1.发生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单位现场跟班人员立即向调度室、安监处汇报,调度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逐级汇报,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将事故整体情况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汇报;调度室安排专职负责人员向能化公司汇报。
2.发生内部二级及以上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安监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汇报,同时调度室安排专职负责人员向能化公司、煤业公司调度、安监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条发生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填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事故快报单》,经逐级签字确认后上报。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内部二级及以上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暂不能确定的,根据掌握情况先行汇报,并根据事故抢险进展情况随时汇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事故的调查分析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分别对待。由相关领导、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安监处。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分析权限及要求:
1.内部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分管业务部室组织公司相关单位参加进行分析,必须在3日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在本公司范围内公开分析处理。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结果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备案。
2.内部二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织调查分析,5日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在本公司范围内公开分析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3.内部一级和特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分析,7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至15日,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公开分析处理。
第五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内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分别参照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文中死亡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人的责任事故对应执行。
第十四条对迟报、虚报、瞒报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除责令补报外,将按照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文、天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经济处罚规定表
三级非人身
安全生产事故二级非人身
安全生产事故一级非人身
安全生产事故特级非人身
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者500元降技能工资两档一年,并罚款1000元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并罚款2000元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并罚款3000元
事故主要责任者500元1500元降技能工资两档一年,并罚款2000元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并罚款2000元
事故现场工(班)长500元1500元降技能工资两档一年,并罚款2000元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并罚款2000元
跟班领导500元1500元行政降职一级并罚款2000元行政降职及至撤职,并罚款2000元
事故单位党政正职300元1000元行政降职一级并罚款2000元行政降职及至撤职,并罚款2000元
区队值班人员200元400元800元1000元
事故单位扣本单位在册人数抵押兑现金额的30%,并扣本班组在册人数本金的100%扣本单位在册人数不予兑现,并加罚本班组在册人数的本金的300%扣本单位在册人数本金的100%,并加罚本班组在册人数的本金的400%扣本单位在册人数本金的200%,并加罚本班组在册人数的本金的500%
包保人员50元100元150元300元
发生事故的班组专职安监员200元500元降技能工资两,档一年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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