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3、管理职责
3.1、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3.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3.3、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3.4、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3.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3.6、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3.7、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8、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3.9、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3.1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各部门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4.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4.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部。
4.4、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4.5、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部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4.6、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4.7、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
5、宣传和教育:
在公司厂房、车间和仓库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使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6、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7、安全部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广播、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8、公司领导、各个车间部门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9、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11、人员集中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2、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2.1、安全办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做好相应的检查和维修记录,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12.2、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管理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安全部,安全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3、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14、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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