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煤安人发[2007]57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凡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煤安人发[2007]57号《新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的规定,必须按时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
2.参加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的人员,必须准时报到,报到时限半天,当天下午正式开课,开课后结束报到,报到名单当天下午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备案。
3.参加安全资格再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纪律、食宿要求。保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期间不接听电话、不随意在课堂上走动、所有通讯工具必须处在无声状态;有事外出需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做到文明用餐、文明住宿。
4.安全资格每年再培训期间,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完成考核内容。
5.凡出勤达不到要求、缺课累计达到六学时以上、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培训纪律、不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内容与要求的培训学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本次培训资格。凡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培训学员必须重新参加下一期培训班的培训,否则培训机构有权不予盖章注册。
6.本要求自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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