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G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炼化企业内部、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内部及销售企业油库、加油站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施工主管的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
第六条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施工区域所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留存,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保留期1年。如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油库区等处施工,增加一联,由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第七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就逐条落实审核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诮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九条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公司(厂)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厂)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厂)主管领导。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二条在道路(含居民区)、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在坑、沟、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就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下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防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六条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再施工。
第十七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班;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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