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的人员没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反光背心、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的,罚款50 元/人次,扣0.5分/人次。
2、作业人员穿拖鞋或赤脚作业,或者下江河、水库游泳者,罚款 50 元/人次,扣0.5分/人次。
3、 作业人员患高血压、 心脏病等影响作业安全的疾病而从事作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 元/人次,扣1分/人次。
4、作业人员酒后进行作业,罚款 200 元/人次,扣2分/人次;运输车辆和机械操作人员酒后驾车操作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罚款 200 元/人次,扣2分/人次。
5、由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等活动,如无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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