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1、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工程中心项目部审核后,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2、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危险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危险作业管理标准的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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