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XXXXX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处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科室、部门主管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者,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XXXXXXXX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科室、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建立本科室、部门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作业指导书,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XXX处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部门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四)当本科室、部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立即向处总值班和保卫科报告事故真实情况。
(五)做好本科室、部门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领导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职工伤亡事故;
(三)重燃烧爆炸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设施设备损坏事故;
(六)XXX物资损失事故;
(七)商储物资损失事故;
(八)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XXXXXXXXX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责任人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主管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隶属关系,对处级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谎报、瞒报事故真相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奖励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及时,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值班员启动《xxx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助,各科室、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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