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总公司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第四条 消防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 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
2.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
3.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
4.润滑手册;
5.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6.重点消防车辆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
第五条 消防车辆运行档案要包括:
1.车辆运行记录;
2.故障记录;
3.维修保养记录;
4.润滑记录;
5.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6.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
第六条 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运行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第七条 各企业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要编制计划,考核要制定办法。
第八条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
2.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
3.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
4.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行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根据加强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 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重点消防车辆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复杂情况下,能够准确熟练地完成各项操作。
第十一条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拨,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新驾驶员独立顶岗,须由老驾驶员陪练,直至达到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第十二条 依据24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执勤人员,必要时可配备少量的备用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时,快速出车投入战斗。
第十三条 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必须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十四条 各企业消防部门必须认真编制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得随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重点防车辆在电路维修和焊接时,应注意车辆自控和遥控系统的保护。做清洁卫生时,应避免用高压水枪冲刷表面或用水枪冲洗驾驶室。必须用水冲洗时,应注意电器设备和车辆表面的保护,采取措施及时擦干,以防部件锈蚀。
第十七条 重点消防车辆每次更换和添加润滑油、脂、液时必须符合本车标准,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和“三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第十八条 重点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泡沫车和干粉车使用后必须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气吹扫,正确归位,重点润滑。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第二十条 每年按期编制重点消防车辆备品备件计划,并纳入企业设备备品备件进口计划,及时组织进口足够的车辆备品备件,确保车辆维修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重点车辆战备执勤和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1.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4.对于列入《中石化系统灭火区域联防方案》中的大型进口车辆,必须确保处于良好的战斗执勤状态,以便调用。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制度、综合各企业消防车辆的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制定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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