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作业。
5.4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5.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行政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5.4.2行政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行政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5.4.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
上一篇:某公司糖类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