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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2012-11-22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2.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2.4行政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

  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2.5行政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