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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办法

2013-02-12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采取安全绩效工资、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安全奖励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激励,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过失行为进行安全问责。

  第三条  将安全控制指标做为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2009年安全控制指标为:

  1、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指标:

  (1)白洞、四台、塔山等三座本质安全型规划矿井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0.15以下。

  (2)其他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0.35以下。

  2、杜绝2人/次以上伤亡事故。

  3、基建矿井无伤亡事故。

  4、地面生产单位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5、杜绝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非伤亡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公司、职能部门。

  第二章  安全绩效工资

  第五条 安全绩效工资考核范围:直属矿、宏泰公司。

  第六条 安全绩效工资占月度工资基数的30%,分解为三项考核内容:

  (一)安全指标考核占10%。

  (二)基础基层管理占10%。

  1、基础管理占9%。

  其中: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企业安全文化、安全培训等7个专业各占1%,“一通三防”专业占2%。

  2、基层管理占1%。

  其中:岗位就近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安全准入管理、人人都是通风员各占0.15%,班组全程管理和制度建设各占0.2%。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占10%。

  其中:采煤、掘进、运输专业占2%,机电专业占2%,地测防治水专业占2%, “一通三防”专业占3%;隐患综合管理占1%。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安全指标:由安监局依据事故情况进行考核

  1、月度发生伤亡事故,核减事故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10%;

  2、月度发生重伤事故,核减事故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1%。

  (二)安全基础基层管理:由“双基”管理工作领导组牵头组织,依据部门月度基础基层管理检查评比结果进行考核。

  (三)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牵头组织,依据各专业组月度检查得分进行考核。

  以上考核结果交考核委员会月度考核会考核。

  第三章 个人安全技能工资

  第八条  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资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提取注入,作为帐户基金;另一部分经集团公司、生产矿井考核后注入,作为帐户奖励。

  第九条  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逐月考核,季度兑现。

  第十条  下列人员逐月注入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基金,注入标准:

  (一)直属矿、宏泰公司、宏远公司、浙能麻家梁、同发东周窑、同忻煤矿由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人员、安监站第一副站长:

  正职、安全副职每人1500元;其他副职、分管安全副总工程师每人1000元;其他副总工程师、安监站第一副站长每人800元。

  (二)中央机厂、煤气厂、化工厂、水泥厂、力泰公司、精煤分公司等单位由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人员、安监站第一副站长:

  正职、安全副职每人500元;其他副职、分管安全副总工程师每人300元;其他副总工程师、安监站第一副站长每人200元。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首月注入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基金,注入标准:

  (一)安全管理监察局、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电管理处、地质勘测处、矿山救护大队、保卫处等负有井下监管职责的人员注入标准:

  正职1000元;副职800元;副总工程师700元;科长600元;副科长500元;管理人员300元。

  (二)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以上领导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直属矿、宏泰公司、同忻煤矿等单位井下一、二线员工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逐月注入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基金,注入标准:

  井下一线员工平均每人150元,二线员工平均每人100元,区(队)长、班组长等井下现场管理人员在员工提取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增加150元。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一)对直属矿、宏泰公司、同忻煤矿井下一、二线员工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季度考核。

  1、季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给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注入奖励;

  2、季度发生伤亡事故,截止事故发生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全部清零。

  (二)对直属矿、宏泰公司、宏远公司、浙能麻家梁、同发东周窑、同忻煤矿由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人员、安监站第一副站长实行月度考核。

  1、月度未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当月注入帐户基金标准进行对等注入奖励。

  2、月度发生伤亡事故,截止事故发生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全部清零。

  3、月度发生重伤事故,不享受集团公司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奖励。

  (三)对中央机厂、煤气厂、化工厂、水泥厂、力泰公司、精煤分公司等单位由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人员、安监站第一副站长实行月度考核。

  1、月度未发生重伤事故,按照当月注入帐户基金标准进行对等注入奖励。

  2、月度发生重伤事故,截止事故发生月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全部清零。

  (四)对安全管理监察局、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电管理处、地质勘测处、矿山救护大队、保卫处负有井下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集团公司副三总师以上领导实行月度考核。

  1、集团公司安全控制指标月度累计不超控,按照首月注入帐户基金标准进行对等注入奖励。

  2、集团公司安全控制指标月度累计超过控制指标,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全部清零。

  第十四条  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清零后,按照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基金标准,在下个季度重新注入,重新考核。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对实行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的单位,建立集体专门帐户,进行专帐管理。

  第十六条  直属矿、宏泰公司、同忻煤矿制定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实施细则,对井下一、二线员工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安监局对各矿(公司)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未开展的单位不进行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帐户奖励。

  第四章   安全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奖设季度奖励、年度奖励和单项奖励。

  第十九条 直属矿井季度安全奖励额度: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为15万元;年产200万吨以下的矿井为10万元。宏泰公司为10万元。

  第二十条 地面生产单位季度奖励额度:宏远公司为7万元;煤气厂3万元;化工厂3万元;中央机厂3.5万元;水泥厂2.5万元;力泰公司2.5万元;精煤分公司2.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现季度安全控制目标,本单位安全无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下列单位进行奖励:

  (一)安全管理监察局、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电管理处、地质勘测处、矿山救护大队、保卫处。

  (二)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工会、团委、信访处、秘书处、审计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劳资部、财务部、企划部、非煤产业部、经营管理部、发展战略研究院。

  (三)总医院、二医院、三医院、护卫支队、消防大队、员工培训中心、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物资采购分公司、仓储供应分公司、供水分公司、矿山铁路公司、塔山铁路分公司、平旺物业管理公司、平泉物业管理公司、林业处、机关事务处、公路路政管理处、煤业股份公司、电业公司、电力建设领导组办公室、通讯公司、同煤日报社、电视台、同煤网站。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现年度安全控制目标,本单位安全无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下列单位进行奖励:

  (一)技术中心、设计研究公司、文体发展中心、房地产管理中心、医疗卫生中心、档案处、环境保护处、社会保险办事处、煤炭建设监理公司、外经贸公司、煤炭运销总公司、计量监督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矿容委办公室、武装部。

  (二)生活污水处理分公司、大唐热电公司、肿瘤结核专科医院、职业病防治所、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管理学院、技师学院。

  第二十三条 单项奖励

  (一)每季度对各生产单位组织一次安全综合业务考评,对获得前五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2万元,第三名1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5万元。

  (二)根据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单项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特别奖,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对瞒报事故,掩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

  3、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解决安全生产难题,成效显著的;

  5、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对安全工作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

  6、在抢险救灾中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矿井季度内发生以下事故,不享受安全奖励:

  1、发生伤亡事故;

  2、发生矿井停产8小时、生产盘区停产24小时、采掘工作面停产120小时以上事故;

  3、发生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季度内发生以下事故,不享受安全奖励:

  1、发生重伤事故;

  2、发生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受奖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季度安全奖的10%-50%:

  1、安全重点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完成的;

  2、新装备、新材料不使用造成积压的;

  3、安全装备采购、验收把关不严,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使用质量的;

  4、新开拓盘区、新开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申请核准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5、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上报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

  6、职能部门现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的;

  7、安全重点工作不落实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安全奖励发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安全中心党委牵头,安监、劳资、纪委参加,对安全奖励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审查。

  第五章   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九条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公司、轩岗煤电公司、地方煤炭公司、朔州煤电公司以及新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外委工程项目部实行季度安全奖励基金考核,安全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季度奖励。

  第三十条 季度安全奖励基金标准

  1、同煤大唐塔山煤矿公司100万元。

  2、轩岗煤电公司71.5万元(焦家寨矿、刘家梁矿、梨园河矿三个矿共计48.2万元,阳方口18.8万元,半沟2.5万元,虎峰2万元)。

  3、朔州煤电公司81万元(王坪矿22.5万元,小峪矿26.4万元,铁锋23.5万元,新裕矿2.6万元,安平3.5万元,洪崖2.5万元)。

  4、地方煤炭公司55万元(青磁窑矿15万元,姜家湾矿10.5万元,东周窑矿8万元,马口矿9.5万元,杏儿沟煤业公司12万元)。

  5、煤炭管理公司20万元(召富10万元,华富10万元)。

  6、同忻煤矿、同煤浙能麻家梁、同发东周窑等新建矿井各10万元。

  7、外委工程项目部8万元。

  8、其他资源整合矿井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能力按吨煤0.5元缴纳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十一条 季度安全奖励基金以矿为单元计算,每季度首月各子(分)公司集中向集团公司交纳,外委工程项目部安全奖励基金由建设单位集中向集团公司交纳。财务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用帐户”,安全管理监察局建立台帐。

  第三十二条 矿井季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奖励基金等额发放,发生伤亡事故沉淀季度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十三条 季度安全奖励直接对子(分)公司、建设单位兑现,由子(分)公司、建设单位对所属单位进行分配发放。

  第六章   安全问责

  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的责任单位,由安全工作问责组进行安全问责。

  第三十五条 矿井发生伤亡事故,直接责任者按事故调查结果处理,事故区(队)主要负责人撤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视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发生1人/次伤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发生2人/次伤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3、发生3人/次伤亡事故,单位分管领导撤职、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地面发生事故,参照井下事故处理意见加重一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举报发现有迟报、谎报、瞒报伤亡事故的,按当月计提完成生产计划奖励数额加倍扣发单位工资。

  第三十八条 负责抢救治疗的总医院、二医院、三医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抢救情况,否则视为隐瞒事故,季度不享受安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未实现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的单位,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