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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013-06-17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以及从事上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压力容器使用与管理

  3.1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3.2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当地特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3.3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3.4修理改造

  3.4.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3.4.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3.4.3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4.4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3.5检验

  3.5.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

  3.6安全附件

  3.6.1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3.6.2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3.6.3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3.6.4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

  4.场内运输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4.1管理职能

  4.1.1生产部门负责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安全部门负责叉车年度监督检验和驾驶证年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4.2内容和要求

  4.2.1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积极参加安全学习。

  4.2.2驾驶员每天应对喇叭、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2.3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3、严禁酒后操作、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5、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离开本职工作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4场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5场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5.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5.1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要求至当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准用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2起重机械及吊、索具应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

  5.3起重机应防护装置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音响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醒目。

  5.4起重设备及吊、索具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起重设备。

  5.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司索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均应立即执行。

  5.6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十不吊”即:

  1、物件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