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第37条 装卸散装物资时,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
第38条 用机动车辆装运物资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第39条 装车时,装卸员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押运人员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稳,任何人不得上下车。
第40条 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在规定吊点,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条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物资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时应加保险绳,物资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第42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类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物资混装,同时,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第43条 对国家或部委已颁布包装标准的物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物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公路运输包装基本要求》执行。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者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物资均不得装运。
第6章 在途行车管理
第44条 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定时、定点检查运输的物资,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员。
第45条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违章运行。调度员应用GPS定位导航系统随时追踪、了解车辆行驶信息。
第46条 运输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运输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和运输部联系,如果通信中断,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于因不听从指挥、擅自采取不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员要负担部分损失并接受处罚。
第47条 夜间行车应注意安全,不得长时间疲劳驾驶,长途运输应定时进行轮换驾驶。
第48条 运输贵重物资、危险物资时,运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运输贵重物资途中不准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需要采取保护、监护措施。
2.运输危险物资中途需要停车时,严禁吸烟或者靠近高温明火场所。
第49条 押运员应当作好运输记录,运输任务完成后将运输记录上交调度员。运输记录应当包括4项内容。
1.运输途中的停车时间、次数、事由。
2.运输途中出现的机车故障、修理。
3.运输途中出现的物资损坏、修补。
4.司机轮换等。
第7章 交付作业管理
第50条 汽车运输到达后,根据收货情况,除将普通到货按流向卸入货位外,对需要中转的联运物资,应当办理仓储和中转作业。办理方式涉及以下两大类。
1.对于需要中转的公路联运物资,应当办理驳仓手续,填制“货物驳运、拼装、交移凭证”,分别移送到有关货组。
2.对于公路转铁路、公路转水运、公路转航空的物资,分别移送有关仓库,办理仓储以及中转作业。
第51条 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卸货,如收货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及时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调整安排。
第52条 收货单位应当凭《提货单》进行提货,押运员和司机应仔细检查《提货单》是否有误,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运输单据信息一致。凭证验收通过后,方可允许收货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第53条 卸货检查完毕后,由对方的装卸人员进行卸货,卸货过程中运输人员应当严格看管物资,一同进行清点。
第54条 卸货完毕后办理交接,运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收货单位进行查点,如有污染、变质、短缺、盈余等问题应当填写交货记录,并立即上报调度员和仓储部等候调查处理。
第55条 货物移交后,运输人员应要求收货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交接凭证由运输人员带回并上交调度员。
第8章 附则
第56条 本制度由运输部制定,由总经办审核批准。运输部对本制度有解释、修订、废除的权利。
第5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