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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3-08-2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行车安全实行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内容、有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责任心、荣辱感。

    二、建立安全奖励基金

    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按职工工资总额10%提取资金;

    有关安全生产的扣、罚、赔款资金;

    上级给予企业的安全奖励奖金等。

    三、奖励

    1.对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成绩的单位、班组、个人,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进行评奖。

    2.安全先进单位的考核标准:

    无上报事故,其它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安全思想树立牢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实干,安全活动积极参加。

    严格遵章守纪,无违章违纪现象。

    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安全先进单位由公司严格按照前—条标准要求推荐上报,安委会综合考评、审定。

    3.奖励发放规定:具体工作时间未满半年者不给奖,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因违章被罚款者不给奖。

    4.公司安全工作考核以年度安全责任状为依据,年终按“奖”兑现,考核部门为综合办。

    5.安全先进个人考核标准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在考核期内无责任事故;

    积极参加举报“三违”活动,主动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为搞好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完成生产任务好,不欠公款;

    出勤率达90%以上。

    6.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10%推荐上报安委会审定。

    7.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由安委会根据届时情况确定。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1000元奖励,表现突出者。

    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事故发生后,不顾个人安危,积极组织参与施救工作,施得力,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者。

    在其它方面对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者。

    四、处罚

    1.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玩忽职守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均应根据事故性质、后果,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发生特大恶性事故的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执行: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油库、仓库等禁火区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查,造成药物过期或操作失灵者;

    开车前不进行认真检查,冒险驾驶安全部件严重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发现事故隐患、事故苗头,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未按整改要求整改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隐瞒事故真相或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的:

    采购供应的用品或材料不符合使用要求,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无证驾车、醉酒后驾车或将机动车交无证人驾驶的;

    人工直流供油,发生特大事故苗头的;

    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本单位车辆的;

    无内部准驾证、从业资格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

    私带学徒或偷开他人车辆的;

    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元罚款:

    私自雇请驾驶员驾车的;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辆下坡空档滑行的;

    驾车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

    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活动的;

    驾驶转向灯、雾灯、雨刮器、倒车镜及喇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元罚款:

    驾车时未关好车门的;

    不按规定在站场内临时乱停车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6.凡严重违章,受到处罚的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培训,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公司给予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