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后,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通知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2张彩色一寸照片,并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统一保管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将新任员工资料收齐后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缴纳保险事宜。
3、若员工入职后,资料在上交整理过程中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4、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于每月2号将上月新增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
5、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每月3号—5号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劳动合同并与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的除外)签订劳动合同,签好合同后与每月10号前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2、职工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主管人员10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号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告知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应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6小时之内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对职工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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