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
⑴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⑵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由安全员签字。
⑶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⑷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⑸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⑹动火证期限:
①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②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⑴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①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②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③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⑵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①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②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③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④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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