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及范围
为逐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构建“双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和警示工作,促进员工对安全风险的掌握和理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警示和公告管理使用本制度,公司内的第三方运行公司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2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DB11/T 1478-2017);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0);
(5)《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设置原则
3.1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2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3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3.4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3.5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3.6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4.设置要求
4.1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4.2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两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是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
4.4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
4.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4.6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的连接在一起。
4.7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4.8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颜色必须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
6.职责
6.1各部室、车间应定期对所属工作区内的标志牌进行检查,如发现倾斜、倒地时应立即摆正,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
6.2所有标志牌应有临时储备,以便于及时更换。
7.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补充及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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