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发生安全事故,难免都要追究有关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几乎都有相关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案例。而且似乎存在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律,安全事故等级越大,涉及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追责的面越广或层级越高。
那么,有没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后,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不被追究责任呢?有,但是这种案例很少。也就是说,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都要追究相关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这已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这种常态是不正常的,因为发生安全事故,或即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一定非得追究追究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前提是有关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这是安全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即追究安全监管责任,是以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为前提的,而不是根据伤亡大小确定追究安全监管责任或确定追究范围和层级的。
问题是,现在有不少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确实没有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因而发生安全事故时很容易追查到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因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不难看出,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是免于追究责任的关键。然而,现在在如何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现在许多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对于自己的安全职责究竟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或是非常笼统的,说不出可执行的具体内容或条框,或是相互间职责内容交叉混淆,所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只要想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或有关人员责任,都可以加以追究,再加上相关部门及其人员本身说不清自己的职责究竟是那几条,因此被追究责任时只能是心不甘情不愿地接受责任的追究。
二是有安全监管职责,但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履行,如发现安全隐患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只是口头警告而已,或认为本部门或自己无法处理的,也不知道将问题转交相应的其他部门进行处理,因而虽监管了但监管不到位,不能消除或排除隐患,存在严重的失职问题。
三是知晓安全监管职责,但不按安全监管职责要求去做,不去监管,或者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更为严重的是用监管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对于这种严重的不作为或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一些监管部门没有约束力,听之任之,也缺乏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最为常见的安全监管问题。
四是越权进行安全监管或违法设置监管门槛,即在法定的安全监管职责以外实施过度的监管或非法的监管,这种现象也极为普遍,而且还容易混淆监管内容,扰乱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如设置非法的准入条件、设置缺乏法律依据的许可、滥发证书或乱审批等,但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深究责任时,乱执法行为也将作为安全监管问题被追究责任。
......等等安全监管问题,都是追究安全监管责任的原因所在。
以去年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为例,事故发生后某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对在该起事故中存在监管问题的有关县级部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26名公职人员提出了移交纪委处理的意见,有人认为一些部门被追责很冤,但仔细分析调查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来看,确实存在以上所分析的安全监管问题。
如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其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其理由是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力,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本辖区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例如该办事处分管安全副主任袁某在不具备审批资格、未审查该公司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按施工设计要求建设”意见,是明显的越权监管行为,而且未审查就签批,属不监管问题。
再例如,事故调查报告称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辖区“两违”建筑全覆盖巡查流于形式,对经检查未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的“两违”建筑,未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清除和整改。如在该建设彩钢棚期间,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职能站所先后7次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对在建的彩钢棚仅口头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其中办事处与该县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的前日到该公司检查时,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办理相关手续。这些行为属监管不落实的行为。
由于以上监管问题,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兼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某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巡查控违队负责人等7人被追究了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称,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将该工程建设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违法建设活动失察漏管,在建设彩钢棚期间,没有到该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开展过安全检查。实际上,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但他们自认为该工程建设不在他们安全监管范围内,轻则是监管职责不清问题,重则就是严重的不依法监管问题。
由于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问题,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安中心负责人等3人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还称,该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中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交处理,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例如建设彩钢棚期间,该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指出了搭建彩钢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将该公司彩钢棚建设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有效提示和督促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工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彩钢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这就是典型的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发现问题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也暴露出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
由于该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该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基础股负责人等3人被追究责任。
调查报告又称,该县自然资源局对辖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到位,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彩钢棚建设违法行为,未履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职责进行查处。如在建设彩钢棚期间,该县所属某自然资源所负责该街道办事处土地违法行为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肖某佐3次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对该公司建设彩钢棚存在违法占地行为,3次口头要求企业停止施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中在事故发生前日与办事处共同到该公司检查,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手续。很明显,这些行为同样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同样也暴露出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
还有就是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如调查报告称该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对辖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到位,对该县所属某自然资源所开展违法占地查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等问题,建设期间未到该公司开展相关检查,属于严重的监管失职!
由于该县自然资源局安全监管问题,该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以及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党工委书记等5人被追究责任。
调查报告还称,该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环保设施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负责矿山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如在建设彩钢棚期间,该县环保局3次到该公司开展环保检查,对环保问题整改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对该公司进行3次环保检查,其中11月9日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安全进行了提醒,但未将彩钢棚环保设施建设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即虽然发现问题但未及时进行处理,属于严重的监管失职!
由于该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安全监管问题,该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追究责任。
再有就是该县工业和能源局履行非煤矿山和建材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调查报告称,该县人民政府9月12日专题会议召开后,该县工业和能源局未及时将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纳入行业管理。但该县工业和能源局没有到该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开展过安全检查,这是严重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该县工业和能源局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
由于该县工业和能源局安全监管问题,该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以及县工业和能源局安全监管股负责人等3人被追责任。
最后是关于该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行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问题。如该公司建设彩钢棚期间,多部门对该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均认为搭建彩钢棚存在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未压实辖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各部门在监管检查中,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如建设彩钢棚期间,多部门对该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土地违法和安全问题,仅口头提示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等等这些问题,这起事故中暴露的多部门安全监管问题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职责不清问题,主要责任在于县委、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严重失职!
由于该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该地区安全生产领导上的严重失职,该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以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4人被追究责任。
在被处理的26名公职人员,含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县工业和能源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人员,有些部门的一把手也被处理。
所以,大部分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多或少地都能够在安全监管上找出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或监管不到位,或不监管,或乱监管问题。
或是由于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或多或少地都有问题,所以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想追究多少人的安全监管责任都可以,这或许就是发生安全事故后,责任追究可以根据要求确定追究范围或追究哪一个层级的原因所在。
可以这么说,如果该起事故原因都是一样的,伤亡人数不多,只是一般事故等级,可能追究的责任部门或人员会大大减少,甚至没有;再如果,假设伤亡人数达到了重大或特别重大等级,恐怕追究责任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甚至追究到省一级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类似的案例不是没有,而且很多,这里不在累述。
然而,换句话说,如果有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能够清晰自己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履行好其职责,即使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尽职照单免责”的原则就可以规避安全责任的追究。
但是,话说回来了,现在有多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安全监管职责有哪几条?更不用说如何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了!
即使有些部门及其人员有相应的安全职责,但那些安全职责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说清楚或可以被追溯的。
总而言之,我们经常说“人人讲安全”,笔者认为“人人讲安全”还是从政府行政安全监管部门做起吧,首先讲安全从自己有哪几条安全监管职责做起吧,然后知道如何去履行,不履行这些职责将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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