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时防止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随身携带的呼吸保护器具。然而,在煤矿虽然每一个矿工都配备了自救器,但是很多人根本不会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这就导致了在事故中不必要的伤亡。加强对矿工和各级领导的自救知识教育,掌握正确使用自救器的方法,提高自救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应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从切实关心工人生命安全为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充分认识自救器在发生煤矿灾害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加大对自救器配备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和工作力度,严格配备和使用自救器,提高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水平和矿井发生灾变时井下人员的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二、落实责任,督促检查
1、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进度,组织抽查。要将自救器的生产许可和保质期作为重点,凡未按规定和要求完成自救器专项治理工作的矿井将被定为年检不合格矿井。对逾期不能完成自救器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自救器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自救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本次自救器专项治理成果将作为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3、要将对自救器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煤矿安全监管重要内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加大对煤矿企业自救器配备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对存在没有配备自救器或自救器已过期失效、自救器配备数量不足、入井人员不能正确熟练使用自救器等问题的矿井,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人员加强对自救器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自救器的正常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实行下井前检查制度,不佩戴自救器不得入井;要加强对自救器安全知识和使用的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能够正确熟练地佩戴和使用自救器,使佩戴和使用自救器成为入井人员的自觉行为。
4、各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专项治理的目标和要求,抓紧抓好自救器专项治理工作。要把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作为完善安全自保措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完成。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下井时要带头佩戴自救器,做好表率,要实现自救器完好率100%,下井人员自救器佩戴率100%,正确使用率100%,逐步形成自觉携带自救器下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入井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每一位入井矿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能正确和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2、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制定自救器发放和维护管理办法,对所有自救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因各种原因失效的自救器,并随时补足配齐。加强入井人员下井前的检查,严禁不配戴自救器或佩戴失效自救器的人员下井作业。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在核定自救器配备类型和数量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配齐配足相应类型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确保全部自救器能正常使用,过期失效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清理并予以报废。
4、核定煤矿自救器数量。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煤矿企业所需自救器的种类及数量进行认真核定,原则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要求配备隔离式自救器,低瓦斯矿井要求配备过滤式自救器,数量按最大下井人数的1.2倍配备。
四、自救器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由使用单位根据入井人员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公司安管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2、自救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3、自救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检定,确定其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井)长负责,并指定安全矿长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6、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各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外观检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仪器仪表维修站每季进行一次稳重和气密检查。过滤式自救器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化学氧自救器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9、所有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在没有灾变的清况下,不要随意启封自救器。
10、对于无故损坏、启封自救器者,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11、各矿井对自救器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
自救器是煤矿工人的护身符,是煤矿安全确保的一件必不可少的利器,它无时无刻在保护着井下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最为一个煤矿工人,就应该严格的要求自己配备自救器和使用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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