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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3.8”事故调查报告

2009-03-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3月8日上午9点15分左右,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黎志绿,男,石工,现年32岁,老关镇潭梓村人。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及时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属地下开采矿山,目前共计四个工作面(其中采场座向左侧第一硐室为第一工作面,在打底板;另三个工作面在采场座向右侧硐室),四个工作面分别由4个石工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安全矿长刘新建则负责整个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2006年3月8日上午8点10分左右,负责第一工作面生产的石工组长兼安全员何宗春在矿办公室召开进班会,并进行当天上午作业分工安排。根据分工:林济和、邬柏梅、黎志绿3名石工先打解眼(3月7日傍晚下班时,底板断面放了炮,有部分较大的石头需要放解炮),然后到底板断面打炮眼,准备中午放炮;石工黎展洪打大锤;何宗春负责安全及指挥生产工作。上午9点10分左右,打解眼完毕,林济和、邬柏梅准备到断面打炮眼。这时,黎志绿坐在距断面约2米,离保安柱4-5米处的空油桶上吸烟,准备休息一下再作业。约9点15分左右,突然在离底板约4米高的保安柱上掉下一块重约120kg的石头,石头落到底板断面后反弹至黎志绿坐着的油桶上,并将黎志绿击成重伤。事故发生后,何宗春急忙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矿长何祥桂等人。约9点50分左右,湘东区中医院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将黎志绿送到湘东区中医院,中午12点20分左右将其转至市人民医院。由于黎志绿伤势过重,于3月9日上午1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严重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和《开采设计方案》要求,硐室超高(约14?15米)、超宽(30?40米),排险不彻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安全矿长刘新建和石工组长兼安全员何宗春,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石工工作;在没有彻底清理浮石,排除险情的情况下指挥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没有建立、健全和执行一整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内部未举办过一次安全技术培训班,进班会也是流于形式,无任何记录。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石工组长兼安全员无《安全员》或《爆破员》作业证,石工黎志福也无任何上岗证)。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

  1、石工组长何宗春、安全矿长刘新建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者和指挥者,没有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开采设计方案》要求管理矿山,造成硐室超高超宽;同时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石工工作,在没有彻底清除浮石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2、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全面管理负责者何祥桂和企业法人何水,没有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矿山的各项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监督,对职工安全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措施,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干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领导责任。

  五、处理建议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何宗春、刘新建,责成向湘东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对其本人各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建议萍乡市碳酸钙采石场撤消何宗春石工组长、刘新建安全矿长职务。

  2、对事故的领导责任者何祥桂、何水各处以罚款5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处以罚款2万元。

  六、整改措施

  1、对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进行停产整改,待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萍乡市碳酸钙实业公司采石场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3、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责成湘东镇安全办对全镇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整顿结果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