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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恒轮”装运货盘脱落砸死2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987年)

2005-01-24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1月8日上午,广东省汕头港3号码头停靠的正在装运出口凉果的“高恒轮”一舱内,掉下一空货盘,将正在舱底作业的2名工人砸死。

    1987年1月8日上午,汕头港务局第一港务公司装卸一队16工班14名工人被派往汕港三号码头“高恒轮”一舱装运出口凉果。甘某某当班担任卷扬机操作手,魏某某当班担任舱口指挥手。另12名工人分别在船舱负责拆码、装舱和在仓库、码头装码、挂钩。作业时,甘未经指挥手同意,擅自操机起吊舱底第七码空货盘。魏某某见状不但没有制止,而且没有指挥舱底作业的工人走避。在空货盘尚未升至船舱口沿时,魏就擅自转移指挥位置,前往左舷观察码头面的情况。甘见魏已离开舱口沿,没有观察舱底工人是否走避,继续半空货盘从工人头上掠过,并在空货盘未升至甲板舱口面时,采用关闭主机(船上机)运行副机(码头机)的违章操作方法,致使空货盘与舱口沿碰撞,造成空货盘滑脱吊钩而坠落,当场砸伤在舱底作业的二名工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空货盘在提升过程中与舱口沿相撞致货盘脱钩而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甘某某违反《港口装卸安全规则》,违章作业,冒险操作,对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

    魏某某身为指挥人员,对甘的违章操作不予制止,且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汕头市安平区检察院认为,甘某某、魏某某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安平区人民法院鉴于二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抢救,有悔罪表现,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从轻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2年;判魏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