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18时50分左右,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No.2船坞BC57000吨-6号船右舷尾部坞底,舟山联众船舶服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整理已经拆除散落在坞底的脚手架材料时,支撑墩(用于支撑船体的钢管)突然倾倒,砸中一名正在作业的工人,造成其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监管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经现场勘查、拍照、询问证人等证据收集。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No.2船坞C段BC57000吨-6号船右舷尾部坞底。去年12月份,搭载工区鹏源外包队现场负责人李某在分段搭载过程中,为方便调整支撑墩的高度,安排工人将用于稳定支撑墩作用的钢墩(四棱台状钢质结构架子)升高并焊接,而后在支撑墩上焊接互成120°的三块钢板,使用千斤顶将支撑墩顶高,事后没有将钢墩放回至地面,致使钢墩下底面与支撑墩底面不在同一平面,大大降低了支撑墩的稳定性。因BC57000吨-6号船即将漂移到No.2号坞A段位置继续建造。搭载工区建造师吴某安排吉尔达外包队负责人王某拆除支撑墩,5月13日下午,王某安排工人刘某A和刘某B割除了支撑墩与船体连接部位。5月14日上午,搭架主管周某和BC57000吨-6号船搭架作业长秦某按照见习总建造师秦某某的要求,安排舟山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搭架队拆除该船尾部坞底脚手架。下午2时左右经逐级审批许可后,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搭架队开始拆架作业,作业至下午3时左右吉尔达队带班王某发现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搭架队在已经割除的支撑墩处进行拆架作业,存在危险,立即报告给搭载工区该船作业长汤某,汤某又将该情况告知搭架队伍作业长秦某。秦某向搭架主管周某做了汇报后,俩人赶到拆架现场查看情况,发现有一个支撑墩顶部已经被割除(其实当时No.2船坞C段BC57000吨-6号船右舷尾部坞底的9根支撑墩顶部已全部被割除),且支撑墩上部已出现微倾现象,便通知联众施工队停止拆架作业,对已经拆除的脚手架材料进行整理。同时周某也将情况报告了该船见习总建造师秦某某。17时30分左右在该船VSCC会议上,见习总建造师秦某某要求搭载工区建造师吴某和搭架主管周某协商解决好此事。吴某和周某商量先整理出脚手架,再安排高架车来拆除被割除了的支撑墩。晚饭后18时左右,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搭架队继续进行脚手架整理作业,18时50分左右另一根支撑墩突然倾倒,压到正在整理脚手架材料的外包工刘某A腰部。
刘某A被砸中后,工友们连忙用搭脚手架的钢管做撬杠,将支撑墩从刘某A身上移开,救出刘,同时拨打报警电话,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用担架将伤者刘某A从坞底抬出,紧急送往六横人民医院进行急救,21时50分左右转院至普陀区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5月14日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撑墩倾倒压到架子工刘某A腰部造成全身多发伤死亡。
三、事故责任追究:
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拆除支撑墩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施工方案;在支撑墩顶部(与船体焊接部分)已经割除有倒塌危险的情况下,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在对脚手架拆除作业审批过程中,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已发现作业现场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没有对作业现场事故隐患进一步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搭载工区建造师吴某在无明确拆除支撑墩施工方案的情况下,颠倒了拆除支撑墩的顺序,错误地指派吉尔达施工队先割除支撑墩顶部,在割除支撑墩顶部后没有对已割除的支撑墩做好任何防倾倒措施,给坞底作业人员留下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涂装工区搭架主管周某,在被告知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见习总建造师秦某某要求其和搭载工区吴某共同处理好该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整理脚手架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拆脚手架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搭架作业队队长曹某,在没有仔细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下,就进行拆脚手架作业申请;在被告知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没有对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将从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四、安全防范措施:
1.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管理,教育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加强横向交流与合作,明确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措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 舟山联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督促、检查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扎实做好生产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