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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和平花苑项目部“2.9”物体打击安全事故

2010-07-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舟山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定海区和平路)A区正进入地下室土方开挖施工阶段。2月8日傍晚临收工前,一水泥断桩体(长约1米,直径0.8米,)由负责挖土的挖掘机驾驶员夏某自事发基坑西边的基坑内挖出,放置在事发基坑上方坑边软土上,因负责驳土的挖掘机故障,未能将水泥断桩体及时驳出场外。2月9日上午7时左右,凿桩工陈某受截桩、凿筋班组长吴某指派,进入舟山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A区北面的基坑(2-7轴~2-16轴间7.6×4米深度2米)内进行凿桩作业。挖掘机驾驶员夏某受挖掘班组长张某指派,进入舟山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施工现场,发动了停放在A区北面事发基坑附近的挖掘机,预热后,便开着挖掘机经过该基坑边往西边方向进行挖掘作业。 7时10分左右凿桩工翁某和贺某一起来到工地,走到工作面上没有发现凿桩工陈某,贺某便趴在工地护栏边往事发基坑内看,发现陈某已被一段凿断了的钢筋混凝土水泥断桩体压住。

    贺某发现陈某被压后,急忙叫夏某开挖掘机过来帮忙救人。翁某一边拨打120,一边跑到工地大门口报告施工管理员吴某。吴某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救援,同时也拨打了120。后在挖掘机的协助下,经众人施救,将陈某从水泥断桩体下救出并抬上120急救车,陈某因全身被压,造成颅底、肋骨、左下肢骨折和全身多发伤,经舟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8时30分死亡。

  二、 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和平花苑一期住宅工程2月9日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水泥断桩体滑入基坑内击中凿桩工陈某,造成颅底、肋骨、左下肢骨折和全身多发伤死亡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 事故责任追究: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和平花苑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在事发基坑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挖土石方和凿桩施工垂直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吴某,没有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水泥断桩体放置在事发基坑上方软土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员吴某没有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指导班组施工,对水泥断桩体违规放置在事发基坑上方软土上、挖土石方和凿桩施工垂直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华某,安全监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加以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安全防范措施:

    1.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项目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管理,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切实落实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全年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内容、实施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城建委。

    2.上海凯悦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平花苑工程项目工程的监理力度。要重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严格现场监管,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舟山市城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