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4年9月22日夜班:采煤四区7624工作面溜尾向下2#区域现场组工人单广来(伤者)在清理、卧底时,老塘侧支柱挖失脚倒下,将单广来右侧脸面砸伤,造成面部颧骨、下腭骨两处骨裂的事故。
二、事故原因:
1、该工作面在进行清理、卧底,为扶大棚进支架作准备,卧底高度为2.4m,单广来(伤者)在清理、卧底时将老塘侧支柱(高2.5m)挖失脚,支柱倒下将其砸伤。
2、工作前检查不细,对支柱的整理、补液等超前工作没有按标准做好。现场组另一人(黄嘉胜)工作过程中监护不力。未及时发现支柱失脚倒下。
3、现场管理人员班长胡敏、验收员李维智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管理失控,工作失职。
4、工区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规程措施现场兑现不到位。
5、现场当班瓦安员汤秀金监督、管理不力,工作失职。
三、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现场组人员应互监、互保。
2、先检查后工作。
3、现场管理人员班长、验收员应做好安全巡视、检查过程控制。
4、工区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工前会质量,使规程措施现场得到落实。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
1、伤者单广来工作时麻痹大意,安全警觉性不高,违章作业,造成自伤,应负主要责任,属一般“三违”行为。根据徐矿司〖2002〗50号文第四条规定交付医疗费20%。根据夹煤字〖2003〗35号文第45条规定对其罚款200元。
2、现场组人员黄嘉胜工作时监护不及时,未能做到互监、互保,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夹煤字〖2003〗35号文第45条规定对其罚款100元。
3、当班班长胡敏,验收员李维智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工作失职,根据徐矿司党〖2004〗58号文第七条给予停班学习,夹煤字〖2003〗35号文第45条规定对其各罚款200元。
4、采煤四区7624工作面分管负责人(技术主管)马二祥对现场工作面清理、卧底工作安全管理不力,根据夹煤字〖2003〗35号文第43条规定对其各罚款160元。
5、采煤四区党政主管对职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应负管理责任,根据夹煤字〖2003〗35号文第43条规定对其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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