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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工程公司开山爆破事故

2013-08-13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及经过

  某县要修一条县级公路,郭某通过关系承包了一段10公里。随后,郭某将其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将转其分为三段,分别承包给于某、范某和林某。林某承包的路段由于开山架桥的地方较多,因此雇用了较多的施工人员。为了尽量减少开支,林某明知刘某之子刘甲、刘乙、 刘丙无爆破员作业证书,仍以每天11元的报酬雇用,并要求刘甲既要完成其自己的爆破任务,还要管理好其两个弟弟的爆破作业和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为此,林某每天多给刘甲3元。

  由于刘甲等人均是当地农民,根本不了解爆破安全操作远规程,在爆破过程中仅仅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同时,林某也没有制定或要求刘甲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经常发生一些小事故。但林某不以为然,直至在一次爆破作业中,刘甲因操作失误,造成2人死亡,多人重伤。

  (二)事故的原因分析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正是由于施工者没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操作规程资格、违章作业,结果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实践表明,发生爆破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2.此案中,林某应当专人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但其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而是让刘甲兼任安全管理员。

  3.《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爆破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爆破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但是林某既没有做到这一点,也无视多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范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另外,林某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事故的责任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作业资格,以及违章作业程序等原因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及其处罚原则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交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赠赔偿责任。首先刘甲作直接作业人员,不具备操作资格,施工失误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工程郭某是第一承包人,将其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分段组织实施,两者负有承包组织施工的施工管理责任;同时,林某与刘氏兄弟也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2、监理单位对分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审查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