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10年11月13日上午15时许,选矿车间破碎工段郑某在鄂式破碎机工作平台上操作时(距离破碎口1米处),矿石在破碎过程中,一小块石碴突然崩起,郑某来不及躲闪,小石碴崩入眼睛,造成眼睛受轻伤。
二、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1、郑某操作时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矿石在破碎机中相互挤压崩起擦伤眼球,是事故的另一原因。
㈡间接原因:
1、选矿车间安全教育监管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的辨别和防范能力较低。
2、选矿车间现场管理存在漏洞,对破碎工段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范措施
1、各单位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试。
2、选矿车间及时召开安全教育会,针对此次事故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强调所有岗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
3、选矿车间负责设计加长鄂式破碎机上方的防护盖,立即投入使用,有效制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处理意见
1、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2、对选矿车间管理不到位罚款200元。
3.、对相关主要管理人员每人罚款50元。
五、事故的经验教训
在这次事故中责任者郑某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车间安全教育监管不到位,员工的安全意识淡薄,通过这起轻伤事故给所有员工敲响的了警钟,任何工作时候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各中层单位在安全教育监管上要加大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劳动保护用品穿戴齐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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