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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台电厂基建工程1.26事故情况

2014-07-0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2010年1月26日下午13点10分左右,河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公司)黄台项目部外协单位商城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长国(死者,38岁)、李小四(伤者,37岁)在黄台电厂扩建工程安装圆形煤场中央竖井钢筋(上午已用塔吊安装就位),由于钢筋束未按要求与钢管架体绑扎固定,二人在解开捆绑钢筋的铅丝时,造成钢筋散开倾倒,倾倒的钢筋将李小四脸部砸伤,将焦长国砸在钢筋和钢管之间,由市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小四经医院治疗,病情稳定,诊断为:下颚骨折,需手术恢复。依据国家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构成人身重伤。

    二、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台电厂有关领导到现场组织处理,随即按事故上报程序及时向华能山东公司和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黄台电厂工程建设处、山东诚信监理公司于1月27日下发了“停工通知单”,要求河南二建公司全体停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严格处理。并与监理单位一起对所有工地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现场分别向各相关方和事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1月30日8:30,由河南二建公司在圆形煤场施工现场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会,黄台电厂安质部、山东诚信监理、河南二建公司总部也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发言。要求大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在施工中杜绝违章施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做到“三不伤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商城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长国(死者)、李小四(伤者)未按技术交底要求将钢筋与钢管架体绑扎固定,致使钢筋束可以在钢管上滑动;在解钢筋束时未慢慢解捆扎钢筋束的铅丝,应该是两人配合同时操作,而实际只有焦长国一人解开捆绑钢筋的铅丝,且是用钢筋剪子直接剪开,致使钢筋束应力骤然释放,导致钢筋在钢管上滑动;违章作业,在绑扎圆形煤场中央竖井钢筋时,擅自将已临时就位(未固定)的钢筋束散开,造成钢筋散开向西北方向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重要原因:商城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作业队盲目抢工期,在钢筋架子固定不牢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间接原因:河南二建公司黄台项目部对分包的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措施、方案不详细、可操作性差,固定钢筋架子验收不严,现场监督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暴露问题:

    (1) 河南二建项目部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使工人绷紧“安全第一”这根弦;

    (2) 河南二建项目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详尽程度不够,具体实际操作细节涉及深度不够;

    (3)河南二建项目部对安全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对现场的一些习惯性违章制止不力,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松弛。

    (4)山东诚信监理公司黄台电厂项目部、黄台电厂工程建设处对基建施工的方案、措施制定、审查把关不严、不细,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五、事故防范措施:

    (1) 河南二建公司黄台项目部立即停工整顿,进行安全教育。并对黄台电厂项目部的所有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安全检查。

    (2) 对黄台电厂所有外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加大基建施工的安全管理,举一反三,接受教训。要确保基建安全保证技术措施到位,监理、业主要履行好工程的管理责任,加强监理、业主的监管力度。

    (3) 认真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年”活动,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执行和考核力度。对主体单位的协作队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加大对施工单位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对资质不符合标准的队伍立即清退。

    (4)要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

    (5)严格执行到位管理制度。凡是有工人在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新的工序施工前,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对所有操作工人要进行交底,详细讲解违章操作的危害性,同时规范操作工人的施工行为;不进行安全交底,不得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细化施工方案的细节,完善安全措施里面的内容,增加危险源的识别内容;对工人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加大违章检查、考核力度,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

    (6)加强对监理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加强监督考核管理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