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江苏通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迅公司),1981年3月12日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011年6月3日,该公司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
2.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达公司),1997年1月8日在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经营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2008年3月11日,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
(二)项目情况
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为医药高新区拆迁安置房,位于寺巷街道人民路北侧,由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自筹资金开发,工程分两期建设。2010年3月27日,新泰公司委托誉达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2013年5月28日,新泰公司补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0000502(补)。
2011年8月,新泰公司通过议标的方式将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发包给通迅公司施工,共建造30幢多层住宅楼,总施工面积82238.64㎡,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年7月,通迅公司完成1-9#、13#、18#、23#、27#、31#楼建设并交付使用。
2013年3月20日,通迅公司将未建的19#、24#楼土建分包给武九华个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7月2日,武九华将19#、24#楼钢管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沈龙扣个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013年7月11日,通迅公司开工建设19#楼等未建工程。
至事故发生时,武九华已完成19#、24#楼土建施工,开始拆除19#、24#楼脚手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4日下午,通迅公司项目部及誉达公司监理部根据武九华提交的《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临时拆除申请表》及《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组织人员对19#、24#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通迅公司项目部同意武九华于2014年1月5日拆除脚手架,但由于19#楼外墙面有污点,誉达公司监理部未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字同意19#、24#楼拆除脚手架。
2014年1月4日下午,殷鹏对武九华的儿子武玉阳(施工现场负责人)就19#、24#楼脚手架拆除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拆下来的钢管扣件等整齐置放于楼层内,严禁抛掷,由施工电梯集中运至地面”,双方在《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记录》签字。脚手架拆除作业前,殷鹏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沈龙扣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014年1月5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沈龙扣组织施工人员开始拆除19#楼脚手架。按照分工,夏春荣等人拆除脚手架,沈来粉等人在地面整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因19#楼无施工电梯,沈龙扣要求施工人员在低于5层楼面时,将拆除的钢管、扣件抛掷地面。施工人员从19#楼5层楼面北侧开始由西向东拆除脚手架,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直接抛掷地面。脚手架拆除过程中,沈龙扣等人一直在现场监护,通迅公司专职安全员殷鹏对现场进行了巡查,誉达公司土建专业监理沈华民对现场进行了巡视,3人均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上午11时20分左右,施工人员休息,脚手架已拆除到19#楼5层楼面南侧中间位置。
12时10分左右,夏春荣1人来到19#楼5层楼面南侧中间位置继续拆除脚手架,沈来粉在19#楼南侧地面整理拆除的钢管、扣件,当时现场无人监护。12时20分左右,沈来粉被夏春荣扔下的1根长1.2米、直径0.06米的脚手架钢管砸中头部,躺于19#楼南侧地面。
2.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武九华立即拨打了120,并及时向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上报事故情况。2014年1月5日下午14时左右,沈来粉经泰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沈龙扣指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架子工夏春荣在现场无监护人员、作业下方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拆除的脚手架钢管抛掷地面,导致钢管砸中作业下方人员。
2.间接原因
⑴工程违法分包,相关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
①通迅公司违法将19#、24#楼土建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武九华个人。
②武九华违法将19#、24#楼脚手架施工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沈龙扣个人。
③誉达公司未对19#、24#楼土建、脚手架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并制止违法分包行为。
⑵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
①通迅公司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②通迅公司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⑶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①沈龙扣雇用夏春荣等未取得脚手架操作证人员拆除脚手架。
②通迅公司项目经理尤其青未根据施工现场无施工电梯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脚手架安全施工措施。
③通迅公司专职安全员殷鹏在巡查中,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④誉达公司土建专业监理沈华民在现场巡视时,发现沈龙扣在未经监理部同意的情况下仍组织拆除脚手架,默认施工方作业;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通迅公司,作为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施工方,将19#、24#楼土建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武九华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通迅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通迅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誉达公司,作为通迅公司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监理方,在未同意施工方拆除脚手架的情况下,默认施工方作业,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誉达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誉达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夏春荣,作为19#楼脚手架施工人员,无架子工操作证,在现场无人监护、作业下方有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拆除的脚手架钢管抛掷地面,导致钢管砸中作业下方人员。夏春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继续侦查。
2.沈龙扣,作为19#楼脚手架施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承包脚手架施工,雇用不具备资格的架子工拆除脚手架,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物件直接抛掷地面,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沈龙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继续侦查。
3.殷鹏,既是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同时又实际履行技术交底职责,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对19#楼脚手架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的规定。殷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
4.陈志立,作为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施工现场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陈志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陈志立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尤其青,作为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未根据施工现场无施工电梯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可操作的脚手架安全施工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尤其青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通迅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6.沈华民,作为通迅公司泰州医药城二期工程土建专业监理,未对19#、24#楼土建、脚手架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并制止违法分包行为;对19#楼脚手架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沈华民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誉达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通迅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将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审核特殊岗位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