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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力宝广场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2014-07-1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天丰置业(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置业),泰州力宝广场工程(以下简称力宝工程)建设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实收资本:506.95万美元,许可经营项目:普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租赁,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商业房地产配套服务。该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取得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贰级标准),证书编号:泰州KF12416。

    2.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力宝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该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31058-12/12。

    3.扬州市四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监理),力宝工程监理方,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该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2012036。

    (二)工程情况

    泰州力宝广场由天丰置业投资建设,工程位于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州大道东侧、药城大道南侧,为商业、金融及住宅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共包括1栋4层商业楼、1幢28层高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05253.8平方米,总造价13320.3378万元人民币。

    2013年3月份,天丰置业邀请江苏建工等5家单位参与工程投标;2013年4月9日,江苏建工参与投标;2013年5月6日,天丰置业给江苏建工下发了中标通知书;2013年5月24日,天丰置业和江苏建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012年4月16日,天丰置业委托四维监理对工程实施监理。

    事故发生前,工程已进行商业楼4层的支模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8月7日上午9点45分左右,因商业楼4层东南角支模需要钢管,朱久新带领付志英到商业楼西北角地面上捆扎并吊运钢管。他们用2根直径13mm的钢丝绳先捆扎40多根钢管,付志英指挥塔吊司机时永金将这捆钢管吊运上去。10点10分左右,当第2捆70根左右的钢管(约1吨)被吊至4层楼面(距地面约15米)时,捆扎钢管的其中1根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钢管滑落并砸到地面上的朱久新和付志英。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发现朱久新、付志英被压在钢管下方,立即组织人员移开钢管,使用自备车辆将朱久新和付志英送往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医院,10点50分左右,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朱久新、付志英在司索信号工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外部锈蚀断丝、缺少润滑油、纤维芯外露破损的钢丝绳捆扎、指挥吊运钢管,在钢管起吊后未及时撤离吊物的下方,因钢丝绳断裂,2人被钢管砸中。

    2、间接原因

    江苏建工未建立起重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人员职责、告知进场作业人员起重作业的危险性;未安排专职信号司索工捆扎吊物和指挥吊运,一直存在各施工班组自行吊运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安排人员对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受损伤的钢丝绳;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长期存在的各施工班组自行吊运作业的违章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力宝广场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江苏建工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告知进场作业人员起重作业的危险因素,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安排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专职信号司索工捆扎吊物和指挥吊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对在用的塔吊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江苏建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19.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朱久新、付志英不具备信号司索工资格,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捆扎吊物、指挥塔吊,且在吊运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2人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时永金,作为塔吊司机,在明知没有专业信号司索工指挥不得起吊的情况下,盲目听从其他人员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江苏建工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蒋爱君,作为项目部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各施工班组自行吊运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江苏建工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冒志宏,作为项目部经理,未建立健全起重作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吊物捆绑、吊装指挥;经常不在工地进行管理,对工程管理松懈,未能督促、检查相关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冒志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江苏建工应从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的落实;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各类危险因素;应安排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起重机械的现场监督检查,杜绝“三违”行为,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应加大对承接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2.天丰置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在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强令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3.医药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应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未批先建、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