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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6•30”物体打击事故

2015-01-1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单位概况

  盛华公司隶属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701000000279,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4】070043,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6485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占地3200亩,现有员工1306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06人,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为11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调离盛华公司)。公司设生产运行、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14个处(室)和6个分厂。公司主要产品有:聚氯乙烯树脂、烧碱、液氯、盐酸等,目前主导产品聚氯乙烯树脂和烧碱产能为双20万吨/年。发生事故的聚氯乙烯分厂下设乙炔、氯乙烯、聚合、干燥、包装等5个工段。盛华公司搬迁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1月通过省安监局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29日夜班,聚氯乙烯分厂破碎工段第一破碎工序A线电石破碎机被矽铁块卡住不能正常运行,分厂即决定次日白班进行故障处置。6月30日8时左右,分厂副厂长秦双琦安排乙炔工段段长孙有瑞带人处理破碎机故障。8时30时分左右,孙有瑞带领维修工王峰、任杰,电石破碎工冀跃菲来到故障现场,他们先下到地下二层用顶丝顶破碎机力度板,准备将力度板取出以增大颚板的间隙后将矽铁块取出,但未成功。孙有瑞因故离开现场,王峰和冀跃菲试着用一根钢管(长约200厘米,粗约为10厘米)反向撬动破碎机的皮带轮,冀跃菲托住管子的前端,王峰手握管子的未端用劲向下撬,此时,破碎机皮带轮突然反弹,反弹回来的管子头打到了王峰的下颌、颈部使其受伤,并摔倒在地。

  (二)救援过程。

  见王峰摔倒在地,任杰赶紧上前将其抱在怀里,并让冀跃菲通知段长孙有瑞。此时的王峰口鼻出血,目光呆滞,不能说话。孙有瑞接通知后立即电话报告给分厂副厂长秦双琦,同时电话通知附近二破人员前来救援,10时05分左右,分厂副厂长秦双琦和二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大家一起将王峰抬到地面,将其小心放到维修工郝永胜的乐驰车上送往251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50分左右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峰、冀跃菲用钢管反向撬动破碎机皮带轮时,皮带轮突然反弹,由于躲闪不及,反弹回来的管子头打在王峰的下颌、颈部,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原材料进厂验收把关不严。电石管理组员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电石进厂卸车验收时,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矽铁杂质,给电石破碎留下隐患。

  2、外包铲车司机及一破岗位工责任心不强,在电石进入第一道破碎工序前,没有及时发现和分拣出矽铁杂质。

  3、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排除故障作业存在的危险辨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设备设计不够严密。没有从工程技术方面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破碎机进料符合工艺(粒度不大于300㎜*300㎜)的要求,致使大块矽铁进入下料口,发生卡机故障。

  5、操作规程不完备。对原材料进厂验收、铲车首破、严把破碎机进料关、破碎机卡机故障处置等环节没有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员工都是凭直觉、经验进行处置。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操作不当,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王峰,盛华公司聚氯乙稀分厂破碎工段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故障处置中存在的危险辨识不足,操作不当,且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孙有瑞,盛华公司聚氯乙烯分厂破碎工段段长。劳动组织不力,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故障处置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盛华公司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0.2万元经济处罚。

  3、秦双琦,盛华公司聚氯乙烯分厂副厂长,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对破碎机故障处置现场予以监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盛华公司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0.2万元经济处罚。

  4、赵晓元,盛华公司电石管理组组长,负责电石进厂验收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电石进厂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盛华公司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0.15万元经济处罚。

  5、田武,盛华公司聚氯乙烯分厂厂长,作为聚氯乙烯分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盛华公司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0.15万元经济处罚。

  6、郑福,盛华公司安全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本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盛华公司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0.1万元经济处罚。

  7、王荣克,盛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盛华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0.1万元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8、刘志强,盛华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张家口市安监局对其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计0.5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盛华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张家口市安监局对盛华公司罚款14.5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盛华公司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二)盛华公司要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强化对工艺、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予以整改和完善。

  (三)盛华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目的性、针对性、实效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辨别意识。

  (四)盛华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进厂验收、铲车首破、破碎机进料、破碎机卡料故障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标准化作业,使各项作业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五)盛华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及时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监督其严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