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家中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平时由其弟弟驾驶,王某本人不会驾驶。某日,王某因有急事去镇上。便问同村的孙某(15岁)会不会驾驶摩托车,孙某称会。王某遂让其驾驶摩托车带着自己去镇上。摩托车在行驶中将在路边摆摊的谢某撞伤,在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257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孙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在赔偿了谢某的损失之后,以王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指使未成年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要求王某分担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王某予以拒绝。请问,王某应承担责任吗?
孙某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时不满16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但该条件规定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受他人制约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本案中,孙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王某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听从王某的意志,为其开车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是不可能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王某与孙某是同村居民,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对孙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驾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资格,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不应当请求孙某为其驾车,即使孙某同意为其驾车,也应当征求其监护人的意见。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交通事故是由于孙某缺乏驾驶经验造成的,孙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孙某是未成年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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