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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事故

2008-03-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某地有一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高某在驾车通过这一路道口时,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示警,强行穿越道口,结果与某铁路分局运输煤炭的正常行驶的火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管辖该地区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该铁路运输分局赔偿死者父母的赡养费、死者子女的抚养费、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5680元。铁路分局接到起诉书后,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铁路道口属于无人看守道口,道口附近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司机的鸣笛示警,抢越该道口,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事故的责任应由死者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铁路部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和承担什么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铁路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铁路部门已经履行了其法律规定的职责,在无人看守的道口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死者无视这些警示标志违法抢越该道口,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因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死者自行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道口虽然是无人看守道口,但由于近年来当地经济的发展,道口的交通运输日益繁忙,过往车辆和行人增多,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机动车抢越道口造成的交通事故。铁路部门没有及时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将该道口改造为专人看守的道口,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铁路部门应当承担铁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不作为责任,适当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铁路部门虽然没有根据周边地区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有管理上的疏忽,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法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要求铁路部门加强对该道口的管理,但不能以此来确定铁路部门应当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口为无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的无人看守标志齐全有效,一切过往车辆自身负有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铁路法》第47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高某驾车通过该道口,未能按照规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而是未顾及自身以及火车运行的安全,强行抢越,属于违章通行,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违章通过该道口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