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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发生的事故

2008-03-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1994年9月2日下午5时许,司机廖某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外出办事,当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司机看到前方一铁路专用线道口栏杆开放,以为没有火车开来,可以通行,便以三挡少许加油约30公里的速度向道口驶去。当汽车行至距道口6米至7米时,司机突然发现铁路南端一火车已驶近道口,急忙刹车,但因距离太近,汽车前保险杠挂在火车机车前第二辆车梯上,横移4米左右被道口护桩挡住。事后花费汽车修复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万多元。后车主向法院起诉道口管理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

  按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等。

  本案中的这起事故发生在铁路道口,而铁路道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道路范围,因此本案也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