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1992-1-16
1992年1月16日四川省省黔江地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至酉阳县途中,土家苗族自治县天(馆)苍(岭)公路14公里(小地名黄土岭)加35.9米左转弯处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3人,重、轻伤29人, 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一、事故经过
1992年1月16日上午7时,四川省黔江地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金某驾驶峨眉牌CA151D8型大客车载客50人,从彭水县城开往酉阳,途中先后又上旅客,实载75人(含驾驶员一人)。途中陆续超员、超载,并不听乘客的严厉劝阻及批评,继续超载行驶。当车行至天苍公路油榨房处(该处路况不好,弯道多),该车仍以六档速度行驶。行驶中,由于制动不好用,即减为四档行驶,制动仍然不好,并连续两次拉手制动无效。当该车进入左急转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加之承载量过大(922公斤),遂于13时10分左右在西阳土家苗族自治县天(馆)苍(岭)公路14公里加35.9米左转弯处(小地名黄土岭)翻毁于坡长118米、坡度47.1度、垂直高度 54.67米的山坡下,造成死亡43人、轻重伤29人、经济损失93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主要原因
1、驾驶员金某由彭水载客50人开出,途中陆续超员、超载,并丝毫不理睬乘客的严厉批评,继续超载行驶。据金某事后交代:“车行到天苍公路油榨房处,以六档速度行驶。行驶中,刹车不好用,即减为四档行驶,制动仍然不好,并连续两次拉手制动,仍无反应”。当时,该车已进入左急转弯口,由于转弯速度过快,车辆在离心力作用下,重心右移,左侧车轮悬空,车身右倾,转向失控,遂载75人、922公斤物资驶出常行线而翻覆。因此,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金某严重忽视安全,在制动不好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严重超员、超载(超员26人、超载货物220公斤),在弯急坡陡危险路段冒险行驶,致使客车翻于山坡下。
2、这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彭水汽车运输公司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的必然结果。彭水汽车运输公司是由原涪陵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彭水车站与彭水县汽车运输公司两分两合后,于1988年组成的。近年来,由于公司领导经营思想不端正,忽视了企业内部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公司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力,对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规定和指示只说在嘴上,停留在会上,无过硬的贯彻措施,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易人后,没有及时调整班子,也没有制定安全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2)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严重忽视安全,没有正确处理好效益与安全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不牢,加之该公司在联产计酬的分配制度上,有助长驾驶员违章超员的因素,缺乏保障安全生产的制约条件,致使职工“只顾抓钱,忽视安全”的经营思想及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3)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未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工作管理混乱,公司周五安全活动也流于形式,加之作为安全生产保障的机务机修部门管理混乱,检验人员不落实,导致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的情况较为严重。全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基本处于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状况。
(4)该公司长期以来车辆行驶中超员超载情况严重,公司领导对这种违章行为,未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最多超载31人,最少超载8人,如客车驾驶员宁某1991年8月17日驾驶48座客车从该县小厂到桑枯装载79人,超31人,其中车顶篷上坐3人(已购票),后梯上爬3人。稽查人员只将车外6人劝下车后,将此情况向公司经理、副经理作了汇报,但公司领导未置可否,既没有进行批评,又未进行处理,听之任之。
(5)针对公司事故频繁状况,该公司领导在处理事故问题上也持消极态度。去年除交警部门处理的事故外,公司对发生的其他交通事故,在处理上不认真、不严肃、不及时,没有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由于该公司在处理事故时多以经济惩处代替事故处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行驶的错误行为。
(6)该公司主要领导对党总支、工会及老工人提出的安全工作方面的正确建议和批评,不积极采纳,未认真研究并加以整改,对主管部门的正确决定、意见也不认真执行,以致暴露出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解决。
(7)公司领导人私心较重,以权谋私,领导班子不团结,加之管理混乱,从而造成职工思想混乱,纪律涣散,对一些职工违章违纪行为制止不力,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三、事故结案情况
该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暨各有关部门于2月成立了黔江地区阳“1.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黔江地区行署的协助、配合下,对该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四川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2月29日批复结案。
对该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案处理意见如下:
l、驾驶员金某因严重忽视安全,超员超载,在制动疲软的情况下,在弯急坡陡的危险地段冒险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由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彭水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张某,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又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贯彻好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在企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只注重抓效益,忽视安全。对公司存在的安全制度不健全、职工超载超速行车等诸多问题,未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上级部门和公司党总支、职工提出的批评、建议不予重视,工作严重失职。因此,公司经理张某对这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加之“1.16”事故发生后张某有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的错误行为,故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彭水县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张某,分管安全工作,在任职期间,组织领导工作不力。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按《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要求制定公司各级安全责任制,以致公司安全工作无章可循;对有关部门和职工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积极研究、采纳;对职工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对公司发生的事故处理不严肃,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这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加之“1.16”事故发生后与公司经理张某合谋弄虚作假,以应付检查,故对张某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给予彭水县交通局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彭水县经委分管交通、分管汽车运输公司工作的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6、责成彭水县政府向黔江地区作出书面检查,并报省政府备案,并给予县政府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范及整改措施
1、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深刻认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辩证关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2、各级交通部门要开展“查隐患、查制度、查纪律、查措施”的“四查”活动;纠正客运部门片面追求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错误倾向,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对现有规章制度中片面刺激驾驶员“多拉快跑、额外多收”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内部经营、安全、管理机制。
3、公安、交警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法,深入实际,抓住重点部位和重点单位,大胆管理,见违必纠,保障交通法规和交警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4、加快对道路交通的整治和改善,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要采取紧急措施,对事故多发点、易发地段进行整治和改造,建立永久性路标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对一些危险地段及时进行改造,加宽加固,提高行车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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