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简要情况
2006年7月24日15时50分左右,天气晴,视线良好,一无号牌斯太尔牌自卸货车沿莱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青路与泉海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泉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长安牌微型客车发生事故,造成长安牌微型客车乘员5人死亡、5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2)事故原因分析
①现场勘查,微型客车驾驶员在临撞前未采取制动措施或来不及采取措施即与自卸车发生碰撞。
②两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时,微型客车正前部与自卸货车左前轮发生侧面直角碰撞,且微型客车在自卸货车牵拉和摩擦力作用下沿逆时针旋转至车身右侧略微倾斜与自卸货车左侧发生二次碰撞,造成车辆翻滚。
③两车行至交叉路口,都没及时减速观望,微型车在通过路口时,没有遵守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造成两车相撞,微型车负主要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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