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 9日14时许,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驾驶员王某驾驶农用四轮车在行驶城西站铁路东侧与相向行驶畜力车会车时,因其车辆拖带农具严重超宽,又不注意减速避让,致使农具与赶车人左腿刮擦,并造成其骨折。
事故分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保护现场,反将现场破坏,又不报案,使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驾驶员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协议驾驶员一次性付给付某医疗费用5500元。
在发生事故后,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 时报案,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 同等责任。
4、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人员发生农机事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其它人员一方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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