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0月29日12时19分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77年10月29日12时19分,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造部林业局汽车训练班25—70293号教练车,从兰州返回途中,行至迭部尼傲峡,不幸坠崖翻车,死亡13人,轻重伤6人。
1977年7月19日,经该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集中培训一批驾驶人员,时间为3个月。训练班指定由生产科机械技术员李某具体负责,教练员由宿某等3位同志担任。该训练班于9月15日正式开学,10月份进入长途教练,l0月17日,教练员宿某接其妹从辽宁催促其于24、25两日去兰州接其母和弟弟的电报以后,便急于着手准备去兰州。10月20日宿即向训练班负责人李某提出要开教练车带学员去兰州教练,熟悉城市交通规则和灯光的使用,顺便接回其母。22日,李某去迭部交管站参加安全会议,向监理所技术员崔某提出教练车去兰州教练的问题,当时崔将甘公交(77)078号文件向李宣读,并明确答复不能跨区教练。但李认为无关紧要,未向领导进行汇报。竟于23日上午伙同宿某等3位同志研究决定24日去兰州教练。24日上午,李某向在家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郭某汇报去兰州长途教练的事情。郭副书记既没有明确表态,也没有详细追问教练车去兰州的有关规定。24日20时40分左右,宿某开车前往兰州,汽车行驶l小时之后,宿让学员轮流驾驶,自己爬上车槽蒙头大睡。25日到达兰州,连续休息两天,并未组织学员进行城市交通规则的训练。28日宿接其母、弟、妹3人从兰州起程,途中由学员轮流驾驶,行至两郎公路130公里处,由学员孙某接班驾驶,12时19分左右,当车行至尼傲峡时,因旁山险道,路面狭窄,加之孙路况不熟,技术较差,在拐弯处,见左边有撞崖危险,便打了一把方向,此时,宿看方向不对,随即喊了一声之后,在孙的手上拉了一把,因孙思想受惊,未回方向,致使坠崖翻车。
二、事故原因分析
教练员宿某由于个人主义严重,当接到自己的亲属来电以后,在李某主持下,伙同两名教练员,作出了去兰州长途教练的错误决定。29日中午12时07分当车行近道路曲折、狭窄的尼傲峡附近时,该宿又错误地将车交给路况不熟,技术较差的学员孙某驾驶,是极端错误的。特别是该宿思想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在危险的路段上竞让学员驾驶行车以致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教练员宿某,由于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与训练班负责人李某及另两名教练员,作出去兰州长途训练的错误决定,去兰途中又让学员深夜单独驾驶,自己蒙头睡觉。返回途中,路经道路曲折、狭窄的尼傲峡时,又让路况不熟,技术较差的学员孙某驾驶,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员孙某,在道路狭窄的路段上行驶。不应开快车速,冒险行车,因而造成重大恶果,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机械技术员训练班负责人李某,明知宿某假公济私、竟不坚持原则,特别是在迭部县交管站技术员崔某明确答复,不能跨区教练后,李置规定于不顾,亲自主持会议,擅自作出去兰州长途教练的错误决定,是这次肇事的支持者和策划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党委副书记郭某,在家主持工作,情况不够了解,思想麻痹大意,工作粗枝大叶,应负领导责任。经管理局党委研究,给予郭某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