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16日 提升、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4月16日21时许,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掘进四区井下停车处附近,两辆电机车相撞,造成死亡4人。
1990年4月16日14时,丰成矿务局建新矿掘进四区电机车司机王某某上班后,发现6602上部车场的机车没有控制把手,即擅自找了一根水针代替进行操作使用。21时30分临近下班前,王某某拉完最后一趟矸石,本应将空机车停在上部车场距天轮架15米处进行交班,但王没有在停车处停车,也没有减速,而是继续快速向前行驶。当王某某意识到机车已超出天轮架,再前行会出危险时,慌忙用水针拨挡,水针由于强度不够而弯曲,拨挡没有成功,机车仍然快速向前行驶。当机车驶到距变坡点2米左右时,王某某心慌手乱,紧急刹车措施又不得力,便跳下机车,致使机车因失控而驶过变坡点,冲向6602下部车场,并与正在向上提升的人车相撞,造成乘车的4人当即被撞死。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事故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忽视安全,违章操作而造成的。王某某身为电机车司机,在发现机车状态不良后,本应维修好再进行作业,却找了一根水针代替使用,冒险作业近8个小时。交接班不按规定位置停车,超位快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王某某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及《电车司机管理交接班制》第1、2、3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丰城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