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16日7时 汽车坠崖)
1992年1月16日7时,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金某驾驶峨媚牌大客车载客50人,从彭水县城开往酉阳,途中先后又上旅客,实载75人(包括驾驶员)。13时10分左右大客车行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馆)苍(岭)公路14千米加35.9米左转弯处,翻于坡长118米、坡度77.1度,垂直高度54. 67米的山坡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3人死亡,29人受伤,经济损失93万元。
拒批评,超载翻车
直接原因:大客车驾驶员金某严重忽视安全,在制动疲软的情况下继续行驶,严重超员、超载(超员26人,超载220千克),在弯急坡陡危险路段冒险行驶,致使客车翻于坡下。
1992年1月16日,驾驶员金某驾驶大客车从彭水载客50人开出,途中陆续超员、超载,却不理乘客的严厉批评,继续超载行驶。据金事后交代:“车行至天巷公路油榨房处,以6档速度行驶。行驶中,刹车不好用,即减为十档行驶,制动仍然不好,并连续两次拉手制动,仍无反应”。此时,该车已进入左急转弯口,大客车驶出常行线而翻覆。
计酬联产,安全丢一边
间接原因: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汽车运输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不落实。公司领导经营思想不端正,存在着很多安全管理上的问题。
(1)公司贯彻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不力,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制定安全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2)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严重忽视安全,在实行联产计酬分配制度后,缺乏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致使部分职工“只顾抓钱、忽视安全”的经营思想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3)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劳动安全责任制度,车辆带病上路的情况相当严重。一年多来,机械事故7次,其中4次飞轮,2次未上刹车管。
(4)公司处理事故不认真、不严肃、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行驶的错误行为。
(5)公司领导对总支、工会及职工提出的安全工作方面的正确建议和批评,不积极采纳,对主管部门的正确决定、意见也不认真执行,以致安全问题越积越多。
由此可见,“1.16”特大翻车事故是一起企业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驾驶员严重超员冒险行驶所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一起事故,引出层层责任
1.驾驶员金某因严重忽视安全,超员超载,在制动疲软的情况下,在弯急坡陡的危险地段冒险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的特大交通事故,金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19条、第33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彭水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张某,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又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经营思想不端正,安全工作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有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的错误行为,对张在行政上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彭水县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罗张某,分管安全生产,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指示不力,安全管理混乱,对部分职工超载超速违章行为听之任之,对事故处理不严,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加之事故发生后有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行为,对张在行政上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彭水县交通局局长霍某,没有按规定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督促公司层层建立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公司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措施不果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彭水县经委副主任田某在分管交通、分管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中,作风不民主,偏听偏信,对反映的公司安全隐患等问题,不仅熟视无睹,反而迁就、纵容公司领导的错误,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彭水县政府对汽车运输公司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不及时,工作不细,措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彭水县政府应向黔江地区写出书面检查,并报省政府备案,给予县政府分管领导周某行政警告处分。
为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提出了几点措施:
1.要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深刻认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
2. 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纠正片面追求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错误倾向。
3.公安、交警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法,深入实际,抓住重点部位和重点单位,依法大胆管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要加快对事故多发点、易发地段的整治,提高安全行车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