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16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4年9月16日5时06分,在京广线下行938公里+600公尺处,133次旅客列车与403次旅客列车尾部相撞,致37人受伤,机车小破1台,客车报废2辆,大破1辆,小破14辆,毁坏线路70公尺、轨枕124根,直接经济损失约36万元,并中断下行正线行车4小时30分钟。
1984年9月16日1时30分,路某某和副司机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北京型3188号内燃机车,牵引天津至武昌的133次旅客快车。5时许该车在李新店至明港区间运行。在接近明港车站时,该车站第一接近通过信号机显示的黄色灯光被蜜蜂遮挡,影响透光。路、蒋2人没有认真执行“彻底了望,确认信号”的规定,漏看该黄灯信专机。当确认第2接近通过信号机显示红灯时,蒋某某呼唤“红灯”,路某某应答“红灯”。路某某为了省油拿奖金,没有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只使用常动制动减压0.6公斤。与此同时他们发现该站下行进站信号机显示黄灯(实际是给其前边的403次旅客列车开放的信号),便臆测是给他们显示的信号,错误的认为第2接近显示的红灯是信号故障,遂越过了红灯。此时403次旅客列车正慢行准备进站,他们发现前方有列车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终因停车不及,在京广线下行938公里+600公尺处,以50公里时速与前方的403次旅客列车尾部相撞,造成追尾行车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列车追尾重大事故的原因,是火车司机不按规定“彻底了望,确认信号”,致使漏看信号,停车不及而造成。
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路某某在驾驶机车进站时,不按规定彻底了望,当确认红灯时,又不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同时将给其他列车的开放信号主观臆测为是给本车的信号,超越红灯,导致追尾行车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路某某作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