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3021次与1312次货物列车正面冲突(1986年)

2005-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6年6月12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6月12日15时40分,3021次货物列车与1312次货物列车在某某车站附近正面相撞,当场死亡4人,轻伤2人,机车报废2台,车辆报废12辆,中断下行正线行车22小时22分,上行正线行车55小时50分。直接经济损失102万余元。

  6月12日14时59分,某车站运转值班员黄某某,电话向某铁路分局调度所请求3021次货物列车从甲站向乙站逆向行车(临时单线行车),调度员张某接电话后,同意黄某某的请求,并向甲站发布了138号调度命令。但张某疏忽大意,在向甲站发布调度命令的同时,没有向乙站发送命令。15时03分至15时18分,乙站值班员沈某某两次向张某询问3021次和1312次列车的运行情况,张均未提及3021次列车逆向行车的调度情况,盲目答复沈某某“1312次乙站通过”。从而造成行车指挥上的重大失误。

   黄某某接到138号调度命令后,也未向乙站通报3021次列车向乙站方向逆向行车的情况,并在3021次列车已经从甲站出发进入正线的情况下,又同意从乙站通过的1312次列车进入该正线,造成两趟货物列车于15时40分发生正面冲撞的重大行车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重大事故是由于调度员和运转值班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两列货车进入同一条上行正线而造成的。张某在向甲站发布调度命令的同时不向乙站发送命令,又允许1312次列车在同一线运行;黄某某不向邻站通报列车运行情况,由于二人的行为导致列车正面相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1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