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20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8月20日,马田煤矿发生火车压死一人的严重事故。该矿供销科运输机务组长(小火车司机)邝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邝某某有期徒刑1年。
当日,被告邝某某和司炉工陈某某、李某某3人驾驶2064次762轨道火车去某区煤仓拉煤,运往马田火车站。起运时,某区一采煤工和一司道员搭车同行。邝某某见司机室坐不下,便叫司炉工李某某和司道员坐在车头前面排障器处,而让搭车的采煤工留在司机室,自己担任司炉工,无司机合格证的司炉工陈某某(可作为副司机代司机开车)开车。运行中,被告邝某某对陈某某的操作未加监督指导,任其自行驾驶。当列车驶至离弯道约40米处时,陈上了闸,列车逐渐慢下来后,陈某某觉得太慢,便开了一次气,车速马上加快,超过了在此路段运行的限速。在快过完弯道处,陈某某又上了一闸,由于减速过猛,列车出现急制,气压突然下降到3.1公斤,坐在机车头前排障器上的李某某向前扑倒在轨道中间,当邝、陈听到司道员快停车、李某某摔下去的喊声后,采取非常制动下车查看时,李某某已被压死在机车底部。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违章载人。邝某某作为当班司机机务组长,违章拉人搭车,司机室坐不下,不是采取有效措施,而是违反“严禁机车周围和车箱栏杆处站人”的规定,让李某某坐在机车前面的排障器上,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严重违反安全规程,邝某某身为机务组长,不亲自开车,却让无司机合格证的司炉工开车,又不对其操作进行监督指导,导致列车运行不稳,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严禁违章拉人搭车。非列车人员,严禁乘坐驾驶室,司机室人数超过规定数量,要及时清除。
2、严格安全规程。无合格证的非司机人员,严禁开车驾驶。对副司机练习操作时,正司机要在旁边监督指导,决不能放手不管,任其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