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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次与1715次货物列车侧面冲突(1986年)

2005-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6年12月5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12月5日,平齐线三林车站上行出站信号机122.6米处,发生两列货车侧面冲突事故,造成死亡3人,机车大破2台,车辆报废3辆,大破6辆,损坏线路100米及道岔、信号机等,直接经济损失约37万元,并中断正线行车20小时56分。

  12月5日,杨某某与同班副司机杜某某和司炉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值乘开往四平方向的1706次货物列车。该车从太平川车站开出后,因故缓慢运行晚点9分钟。杨某某为恢复正点运行,驾车连续在满汉营、丰库两个车站超速通过。当列车行驶到保康车站至三林车站之间时,线路调度命令1706次列车在前方三林车站2道停车,避让下行通过的1715次货物列车。

  杨某某接到调度命令后,没有试闸、调速,仍然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超速进站。当列车进入三林车站2道口岔100米处,杨进行第一次短时间减压。列车行驶到车站中部时,杨见车速未减,又进行了第二次短时间减压。由于两次减压制动时间太短,造成制动机不起作用,列车冲出出站信号机,进入正线。此时,下行的1715次货物列车迎面驶来,杨某某见状犹豫不决,错过了非常制动的时机,致使1706次列车与正在进站的1715次列车侧面相撞,造成重大行车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该起行车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杨某某违章驾驶。按照有关规定,列车运行“第一停车站站外应当提前试闸调速,然后进站,速度不得超过45公里”。杨某某为恢复正点运行,违反规定,有章不循、盲目乱干,没有试闸、调速,竟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超速进站,又连续减压,以致制动不起作用。杨某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行车事故,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杨某某作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