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1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12月1日3时36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千里山钢铁厂至乌海北站的铁路专用线上,发生列车颠覆的重大事故,造成该厂自备机车一台、车皮12辆报废,车皮大破、中破、小破各一辆,69米长的铁路安全线路和4节双桥涵损坏,搬道房16平方米被撞毁,并损坏部分通讯设备,总计直接经济损失96.8万余元。
1991年11月30日21时,乌海市千里山钢铁厂铁路队组织人员抢装生铁。12月1日凌晨2时许,27辆(60吨)车皮全部装完。2时55分,调车员给乌海北火车站值班员打电话告知,“车已开了,机车后面有3辆空平板车,27辆重车”。在打电话的同时,司机郎某、副司机蔺某、司炉工张某,调车员许某开车。当列车运行到11公里左右,司机郎某下了一公斤闸,发现制动弱,又运行了一公里左右下了1.5公斤闸,列车在9.5公里左右停住,郎下车检查了约20辆车,发现有两个勾贝没出来,但截断塞门开放。停车约五、六分钟后继续前行,车速增加很快,运行到7公里左右郎某下了1.5公斤闸,列车在5.5公里处停住,副司机下车检查了30辆列车后回来说:“制动行程长,有两个勾贝没出来,是不是自然缓解?”郎某回答说:“慢点往下开吧”。这次停车约20分钟后列车又开始运行,行驶到4.5公里左右,郎下了1.5闸,车速由60公里/小时降到50公里/小时的速度后,郎某将车缓解,行至3公里处,郎某又下闸制动,但减速不明显,5秒钟后又追加制动,车速仍没有降下来,又过5秒钟,郎某采取非常制动,但车还没有制动住,这时车时速约在60至70公里,郎某就将车缓解充风,约10秒钟后,直接采取非常制动,车速仍不降,郎某又采用逆气制动,也未减速。当列车运行到2公里时,车上4人见停不住车,纷纷跳车,列车冲出安全线端,发生颠覆。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火车司机运行时违章操作。经呼和浩特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鉴定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是:
1.超速行驶。千里山钢铁厂至乌海北站专用线规定限制速度为45公里/小时,实际运行速度为60公里/小时,违反了铁道部《机车操纵规程》第28条应严守各种容许和限制速度和有关规定。
2.使用不当,缓解过早。在列车运行在16‰的下坡道上,线路限速为45公里/小时,而司机在列车速度高达60公里/小时,才使闸制动,但速度降到50公里/小时时又过早缓解,在列车运行到16‰的下坡道上,致使列车放坡,人为的提高了速度。
3.充风不足就制动。当司机采取非常制动后,盲目缓解,不确认风表压力,10秒钟后又采取非常制动,违反了列车制动机操作规程。列车充风所需时间,根据铁道部机务局出版《蒸气机车乘务员》一书表2—3—8规定,GK型三通伐列车减压1.4公斤/厘米时,30辆的列车自我缓解位充风到定压时应为75秒,运转位充分为89秒。该车司机在非常制动缓解10秒后,又采取非常制动是没有制动效能的。经对该机车风泵解体证实,风泵完好,工作正常。
被告人郎某在长大下坡道上运行时违章操作,超速行驶,使闸不当,缓解过早,对造成列车颠覆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郎某提起公诉,乌海市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郎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