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3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2月23日17时,河北赤城县的一辆载有57人的客运汽车,在112国道线126公里88米处翻下深沟,造成司机和乘客13人死亡、重伤9人、轻伤28人,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查,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车主张某违章使用无证车外,赤城县交通局运管站站长郑某、副站长张某也负有责任。
1991年9月11日,古某、张某、孙某三人以张某名义向赤城县运管站提出购买两部客车的申请。同年12月17日经地区运管处批准,古、张、孙三人买回一辆长白山牌客车,手续齐全后,经县运管站批准跑“上丰营—赤城—马营”线,后又经批准改跑“赤城—头道沟”客运线。1992年2月19日,古、张未经批准,用1月下旬刚买回的另一辆未办过户手续的长白山车顶班到天津营运。20日上午,县运管站一职工向站长反映这一违章情况,郑某未提出制止其营运的措施。20日16时左右,县汽车站站长又打电话告诉张某,古某、张某无照行车的情况。21日下午,张某见到古某,古向张提出再用无照车跑一趟天津,张某对古某事先无照行车的行为不仅未加追究,对其继续无照行车的要求也未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古某认为张某对他的要求表示默认,继续用该车跑客运,结果导致该车于2月23日下午在赤丰线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张某、郑某对无照营运的严重违章行为,没有按照交通部第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2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进行查处后认为,张某、郑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于1992年5月16日,决定免予起诉。